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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08-14 15:40:00 发表人: 阅读次数:1731

杭政办函〔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拟订的《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品牌的培育发展,增强杭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其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纳入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管理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商标和商号的本市企业(含团体、协会等其他形式的组织及省属下划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统一奖励标准,市区共同实施”的原则,对获得品牌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属的区、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1.对品牌的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即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企业同时新获多个不同品牌称号,但属于同一奖励标准等级的,不实行重复奖励,即只奖励1次。

  3.在本办法发布之前企业已获品牌奖励,办法发布以后又获得同一奖励标准所列品牌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

  品牌称号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认定(即复评),且在此之前未获得品牌奖励的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等级品牌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最高等级的品牌奖励标准;企业获得低等级品牌称号后,又获得高一等级品牌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

 

三、奖励资金的承担

  1.市级企业的品牌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2.区、县(市)级企业(含省属下放企业)的品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四、获奖企业的责任

  1.企业应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品牌产品的社会影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积极宣传我市品牌发展战略。

  2.对为品牌创建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3.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品牌认定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品牌称号的,所受的表彰同时予以撤销。

 

五、其他

  1.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各类品牌称号,视同省级奖励标准等级。

  2.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共同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