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93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浙科发政〔2016〕18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制订了《杭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各区、县(市)科技局参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杭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浙科发政〔2016〕185号)等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科技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重点事项内容
依据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确定重点事项内容为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监督检查。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科技和知识产权监督工作实际,将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监督检查列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对企业生产销售等活动中的专利产品开展随机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知识产权管理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展会等流通领域场所。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工作人员变化动态调整,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管对象的变化动态调整。
3.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并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操作规范,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开展随机抽查前,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抽查对象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鼓励和支持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2.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按规定实施;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科技(知识产权)工作“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每次随机抽查要做好相应书面记录,留存备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3.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建立健全“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通报”的原则,在杭州科技政务网上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加快建设科研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运用纳入其中。
4.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委承办处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公开、文明检查。委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共同加大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干部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
附件:杭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
杭州市科委(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牵头承办处室 |
1 |
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展会等流通领域场所 |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 |
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对象进行检查,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知识产权管理处 |